怎么理賠才能不吃虧?
買車險,走錯賠程序,結果被保險公司追討54萬保險金?
有時候保險真不是理賠,可能是沒有操作對方法,今天看下溫州張先生的案例。
01
車險理賠案例。
2005年3月浙江的張先生駕駛一輛價值130萬的寶馬車,從杭州去往臺州,結果在滬杭甬高速公路的時候,突然從上方落下一塊兒石頭,砸碎車前風窗玻璃,車輛失控后撞向護欄,車子被撞的面目全非,張先生受傷后醫院治療費用花去8萬元,并構成九級傷殘。事故發生后,張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,保險公司將事故車拖到4S店修理,最后定損為68萬元。
2005年12月高速交警事故認定: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山上石塊墜落砸中駕駛室,導致車輛失控撞到護欄。經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協商,確定事故為意外事件,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補償張先生23.8萬元。
2006年6月保險公司針對這次意外賠付保險金54.8萬元,包含駕駛人員傷亡責任1萬元。
2008年2月,保險公司將張先生告上法庭,原因是,保險公司對高速公路公司行使“代位求償權”得知在保險公司賠償前,張先生已與高速公路公司達成理賠協議,保險公司將不再承擔理賠責任,所以要求退回理賠金。
2009年,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的“代位求償權”合理,退回保險金53.8萬元。
02
案件分析
(1) 代為求償權:實質就是請求權,也可以說是責任賠償。案件中由于高速公路公司對該路段沒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,具有過錯,導致的意外,所以負有主要責任。而保險公司對高速公路公司要求:我替你承擔了責任,你應該對我進行補償。
(2) 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簽訂的協議,可以認為是對這次事故涉及的所有賠償與責任處置認定,也就是說:我欠你的,我補償你。
(3) 退回53.8萬元讓人很惋惜,主要的糾紛還是因為走錯了理賠程序,因為保險法規定:
保險事故發生后,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,被保險人放棄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的,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義務。
03
警示錄:車險賠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?
1、 尤其注意責任問題,誰的責任誰賠償沒錯,但理賠順序應該是先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。
2、 及時報案,務必要在車輛修復或事故結案三個月內,將以上索賠單證交予保險公司理賠人員,否則保險公司將不負責賠償。
3、 如果屬單方責任事故,沒有人員傷亡,應當提供以下單證:出險通知書(蓋章或簽字),出險證明(交通管理部門蓋章),修車發票原始件,修理、更換部件清單,其它必要的證明或費用收據原件。